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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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团体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规范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为协会的二级机构,由协会负责监督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由标委会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协会。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领性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和服务产业的原则,对于产业发展急需或对产业发展有显著或重大影响的应积极制定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应服务于促进产业的绿色和高质量发展。

(二)先进性原则。鼓励制定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的团体标准,积极参考同类型国际(ISO)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团体标准的水平和质量。

(三)一致性原则。协会团体标准应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

(四)先行性原则。对于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急需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协会团体标准,并为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时效性原则。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周期要短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为1年。

(六)提升性原则。对于目前已落后于发展需求或显著落后于国际标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不能得到及时修订,可先行制定协会团体标准,提升标准水平,为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修订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团体标准的协会代号由中国氯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China chlor-alkali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英文名称缩写CCASC五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示例:T/CCASC ××××—××××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示例:T/CCASC ××××—××××/ISO××××:××××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组织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标委会组织实施,标准的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的编制,一般由主要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组成。主要起草单位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阶段文件的质量和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七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氯碱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检验和应用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和热爱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

(四)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九条 标委会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团体标准提案的征集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征集一次。标委会秘书处可根据各级政府要求和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团体标准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建议,并提交《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第十条 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三)标准所属领域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和相关标准情况;

(四)需提交的有关证实性资料(必要时)。

第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收到团体标准提案后,需进行审核、归类,经标委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协会并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标委会同意调整后,继续按后续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项目,正式下达标准计划;不予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标委会秘书处应向项目申请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涉及必要专利的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和《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GB/Z 43194—2023)的相关规定执行。标准涉及专利信息的披露应填写《团体标准涉及专利信息披露表》(见附件3)。标准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应填写《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见附件4)。已披露的团体标准涉及专利信息进行公布时应填写《已披露的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清单》(见附件5)。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起草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必要的检验或试验验证等。

第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起草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标准起草工作组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附件6)的起草,并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向本标准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文件应包括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个月。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7)。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文件,向标委会秘书处提请审查。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或无法完成的,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延期或撤项申请,延迟或终止该项目计划。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实施,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标准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不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时,标委会秘书处应提前将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文件提交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函审时,应至少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和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8)提交给函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采用会议审查时,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9),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专家名单及签字,出席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审查专家须填写《投票单》(见附件10);采用函审时,函审专家须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标委会应根据函审单情况给出《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1)。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时出席会议的专家(代表)人数或函审时有效回函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专家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会议审查时《投票单》或函审时有效回函《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中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赞成以及赞成,有意见或建议”时,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及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后,再次向标委会秘书处提请审查,由标委会秘书处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条 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该项目。

第四节 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和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报标委会秘书处审核批准。报送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见附件12);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三份;

(三)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各两份;

(四)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协会团体标准,应提供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及标准对比表;

(六)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起草工作组,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四章 编号、发布

第三十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审查合格的标准进行编号,填写《报批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3),报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审批的团体标准,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发布公告并实施。发布平台为“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网站(www.ccaia.org.cn)。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负责解释,版权归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所有。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有报批材料,由标委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五章 复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委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五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复审时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4)。

第三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协会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协会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年号后加确认年号(用括弧方式标示);

(二)需要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协会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顺序号不再使用。

 

第六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鼓励协会会员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开展协会团体标准各类非商业性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及时向协会反馈团体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删减的,可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单由相应的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由标委会秘书处报标委会审查通过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25日修订,并自修订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