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C反倾销到期复审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9月28日,商务部发布第6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行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协会组织的PVC反倾销到期复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自协会正式启动PVC反倾销到期复审组织工作以来,9家申请单位(新疆中泰、新疆天业、天津大沽、陕西北元、信发集团、昊华宇航、内蒙亿利、宜宾天原、上海氯碱)和11家支持单位(中盐吉兰泰、内蒙君正、乌海化工、四川金路、宁夏英力特、鄂尔多斯化工、陕西金泰、青岛海晶、安徽华塑、四川永祥、湖北宜化)共同参与了该项工作。本次复审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本次调查自2014年9月29日起开始,于2015年9月28日前结束。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按照商务部2009年第6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在立案调查期间,行业、企业和律师将进行大量工作,包括资料准备、问卷填写、实地核查、听证会等重要环节,协会将全力组织各企业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机关深入了解行业实际情况,争取PVC反倾销到期复审工作取得最终的胜诉,维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